昨(12)日,记者从市建委获悉,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控机制,强化监理责任,防止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,从10月起,我市将实施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监理报告制度。
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监理报告制度是指: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,当发现引发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行为时,应当立即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,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。属工程设计方面问题的,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建设单位。相关责任单位对监理通知拒不执行整改的,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再次发出书面通知,并报告建设单位;与此同时,必须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安全监督机构,并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。
监理单位、总监理工程师、监理工程师在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制度中,不按规定报告或拖延报告的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和《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》予以严厉查处,因不执行报告制度或延误报告而导致严重事故的,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责任。(记者许星)